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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教育

::: 宣導呼籲

就近送醫原則

發佈日期 2023-05-18 發佈單位 緊急救護科

緊急救護服務範圍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緊急救護範疇,皆可撥打119請求救護車,且無須收費,但請勿濫用救護資源。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消防局送醫原則為「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救護人員應依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消防局119服務對象為「緊急傷病」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珍惜救護資源,尊重救護專業
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希望緊急救護任務都用在真正需送醫急救者,請共同珍惜救護資源,也請尊重救護專業,由救護人員評估、判斷後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相關檔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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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護車使用指南(107-01內政部消防署發行) pdf檔
文章點擊率 602 最後更新: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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