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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

::: 瓦斯容器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業者專區

發佈日期 2024-12-01 發佈單位 火災調查科
一、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及辦理每年4月及10月定期申報。
二、設置、異動及複訓之規定,請依「消防法第15條-2」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注意事項」辦理,另每年4月及10月期間完成定期申報請依「消防法第15條-2」、「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辦理。
三、「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如下表所示: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

訓練機構

地址

電話

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桃園市觀音區信義路15648

03-4731398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11樓之1

07-5372885

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0131

02-2752073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事務協會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11樓之1

07-3325106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下載
消防法15條-2 doc檔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pdf檔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 pdf檔
文章點擊率 121 最後更新: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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