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火災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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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說明:
縣府建設處及各鄉鎮市公所於建造執照核發時於備註欄加註「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案件申請表。
二、建築物證明文件(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三、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切結書。
四、建築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各樓層設置平面圖(標出位置、數量)。
五、建築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照片(每樣型式各1張、建築物外觀1張)。
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出廠(或購買)證明。
※以上資料請檢附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