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火災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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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049-220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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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說明:
一、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二、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應檢附資料如下:
1.本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書。(如附件)
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4.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照片。
5.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6.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7.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之作業場所說明書。
8.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9.警戒人員名冊。
10.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處理時間 : 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