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火災預防科
聯絡電話:
自動:049-2226119轉5100~5112
警用:049-2239183
傳真:049-2244515
內容說明: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