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緊急救護科
聯絡電話:
自動:049-2226119轉5300~5306
警用:049-2234119
傳真:049-2222368
內容說明:
一、申請書乙份。
二、申請人為本人,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三、私章或按指紋。
四、申請人如非本局救護服務本人及行車紀錄器影帶中人,請附親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證明相關文件。
五、另若本局救護服務對象已往生,請附『除戶謄本』免『委託書』。
六、檢核申請文件齊全後,由大隊長核准後,方得調閱(大隊長核准後,民眾即可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