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於112年3月1日以台內消字第1110827490號令修正發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縣自112年5月1日起辦理檢修申報之場所(除集合住宅因需召開管委會議、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需依採購法辦理招標程序者,得檢附改善計畫書辦理申報外),應依規定採合格申報(消防安全設備無缺失申報)。
二、申報之場所僅設有非系統性消防安全設備(滅火器、緊急照明燈、標示設備)者得由管理權人自行申報,並自即日起應採合格申報受(目前無法網路申報)。
三、有關耐燃耐熱配線有缺失者,無須填寫於改善計畫書內,請於耐燃耐熱配線檢查表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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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
- 112.03.0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修正條文
- 112.03.0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