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請使用新式表格,一式2份),並於112年2月24日前彙齊逕送人事室
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一式2份):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若「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或「有未婚子女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領有所得者」,申請表下方須切結)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室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1份):
1、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2、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3、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如轉帳繳費單),併附原繳費通知單(載有學生姓名、學籍資料及學費明細)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