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各1份(詳如附件檔)。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9月28日府社婦字第1090228412號函辦理。
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三、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四、旨揭「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資料已放置本局員工園地,同仁如有需要可自行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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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
- 1090928--(府社婦)--1090228412--CEDA指引及案例(機關版及民眾版)
- 1090928--(府社婦)--附件01--1090228412--CEDA指引及案例(機關版及民眾版)
- 1090928--附件03--機關版
- 1090928--附件02--民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