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作業要點
一、依據內政部98年4月28日內授消字第0980821942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及98年9月11日台內消字第09808236251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修正規定」暨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火災調查資料受理申請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本局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四、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六、申請人以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火災調查科或各大、分隊提出申請。
八、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局應命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九、本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