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分類為「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
高空煙火:指煙火主體直徑在七點五公分以上,其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七十五公尺以上者。
一般爆竹煙火:指除高空煙火以外,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現象者。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尤其在民俗節慶之活動中,使用更是普遍。惟爆竹煙火具相當之危險性,而目前市面上又充斥大量地下工廠產品,民眾購買此種爆竹煙火施放,不僅十分危險,且地下工廠之存在更無異潛藏之不定時炸彈,對工廠本身及附近居民居住安全構成極大之危害。
有鑑於此,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於國內工廠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輸入銷售前,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
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5公分、寬度1.5公分之格式,採金屬油墨雕刻凹版印刷,觸摸時有凹凸立體感,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全面實施後,除可使消防人員易於判別取締非法販賣外,更提供消費者於購買時簡易判別合法與非法產品,以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工廠之銷售管道,另施放爆竹煙火均有潛在危險性,惟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有標明製造商商號、地址、電話及使用說明,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且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要求使用安全引線、禁用危險藥劑及進行抽樣測試合格後始得賣,相對提供消費者更一層之保障安全,並可減少施放時外事故之發生。
截至94年底,一般爆竹煙火案件通過型式認可者共計438種產品,其中國內產品161件、國外製品277件,另通過個別認可者共計384種產品,其中國內產品268件、國外製品1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