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應設置場所
發佈單位:火災預防科
發佈日期:201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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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規定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
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
二、廚房。
三、樓梯:
(一)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二)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在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為何要設在以上場所之天花板或牆上。
寢室是供人休息及睡眠場所,也是警覺性最低場所,往往火災就是使用者於休息前,未將香菸的菸頭正確熄滅或高功率的電器關閉或錯誤使用(如熨斗及電暖爐等),未免火災擴大導致寢室休息者未能及時避難,寢室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有其必要性。
廚房為住宅大量用火之場所,尤其是炒菜到一半臨時有事離開,但未關閉火源導致火災,為了能及早提醒住宅成員,廚房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有其必要性。
樓梯及走廊是住宅中煙流及火流主要行進路徑,為了能及早偵知火災發生,樓梯跟走廊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