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
二、廚房。
三、樓梯:
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 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 之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在六十秒以內之 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